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显著优势。当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仍需要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
严酷环境下保证党得以生存壮大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中共二大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中共二大党章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举措。这一章被中共三大、四大党章修正案所延续,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规模上也大体保持了一致。
1927年,面对白色恐怖,中共五大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最重要的义务。中共五大还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此后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修正党章,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中共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在严酷环境下,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党就难以生存、发展、壮大。
经过建党初期的奠基和土地革命前期的淬炼,纪律严明已经初步成为党的政治底色。从红军长征到达陕北直至全民族抗战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在与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斗争中日臻成熟,主要表现在与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的军阀主义行为,与王明擅自发布错误主张、个人凌驾于党中央之上的个人主义错误行为的斗争中。
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1938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归纳并重申了“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虽然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四个服从”都分别有所表述,但并不集中完整,直至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才作出明确归纳。
毛泽东还建议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和工作规则,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根据这一意见,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成员以及各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工作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作出严格规定。
在全民族抗战时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大力加强纪律规矩建设。中共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还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方针,这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并明确监察机关“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这些举措切实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律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石。
加强纪律性是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
1948年秋,进入夺取全国胜利的决定性阶段后,为了确定新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党中央于1948年9月8日至13日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即“九月会议”,提出中心议题:“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同时,强调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以后方可执行;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时、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必须报告中央。
总体上看,“九月会议”是在决胜前夕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也是1948年全党抓纪律建设的一次高潮。会议强调的加强纪律性及形成的口号、决议,为全党统一行动提供了纪律规矩,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1949年6月,即将败退的蒋介石在其日记中总结失败原因时,概括了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优点。其中,放在最前面的两条就是“组织严密”“纪律严厉”,第七条中则更是直接指出“执行纪律、主义第一”。同样是在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强调,我们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毛泽东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1948年全党抓纪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深刻结论,即加强纪律性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
纪委监委并举,加强党内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有两个重要因素使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一是党执政后,有些党员干部开始腐化变质,比如出现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另一个是党内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这使党认识到,必须强化党的纪律,强化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时刻谨记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是一根高压线,任何时候都碰不得。
1952年2月9日,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力度,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这个指示除了强调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纪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外,还提出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酌情实行合署办公”,以便分工合作、互相辅助、加强联系、做好工作。
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新的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察委地位更高、权威更强,加强了对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党内监督。会议还选出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了新的党章,在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中,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程序、主要任务和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
此外,中共八大党章强调:“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接受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并对加强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同时,中共八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5类并延续至今,同时对党的执纪机构作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之后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又进一步修订和强化了有关党的纪律的规定。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至关重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公报指出,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强调:“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随后的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全会还提出,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建立的要抓紧开展工作。从此,党的纪律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个《准则》明确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该《准则》在当时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在新的党章修订前,对十一大党章的重要补充,对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保证新时期党的肌体健康及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起到了很大的历史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1980年的准则“至今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修改党章,是改革开放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工作。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审议通过了新的党章,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有3个显著特点:一是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党员”明确规定了党员的8条义务和8项权利;二是专辟第七章“党的纪律”,强调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仅是每个党员的必须的义务,也是每个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同时对纪律处分的原则、种类、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权限和任务,专辟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和纪检工作在党的工作中的地位,明确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设立、选举产生程序、主要职责任务、工作权限等等。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党章作了修改和补充,突出强调党的纪律建设的地位作用,强调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的重要性。为此,第七章“党的纪律”增写一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993年,党中央作出了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在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党的十四大后,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加强对廉洁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先后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
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进行自我革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制定了“八项规定”,之后修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红线,明确了相应惩处规则,从而扎紧了制度建设的笼子,用铁一般的纪律把党的建设落在了实处。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违反纪律该进行怎样的处分,作了明确界定。2018年8月,党中央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强调要做好纪法衔接。2023年12月,党中央再次对《条例》进行修改,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规范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800多万名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完善纪律规范,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来源:《党史信息报》2024年5月29日第6版)